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制作、经营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和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 收入总额: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 成本、费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额外支出的总额。
4.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如有综合所得需选择其一减除、不得重复】: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投资者减除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预缴申报时填报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汇缴申报时填报6万元。
(2)专项扣除: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5.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投资者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6号)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6号)附件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附件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附件5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提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无法受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软件下载:通过网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工具】- 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二、软件登录: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代扣代缴】子系统的【人员信息采集】菜单,将投资者或业主信息采集并报送成功(如无法登记,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客户端中重试)。
三、点击【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修改】,根据真实的情况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明细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确定】-【提交申报】。
四、若投资者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可以双击下方“投资者信息”进行填写。
五、确认投资人纳税信息填写无误后,选中未申报数据,点击【提交申报】-【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状态。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系统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算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点击【下一步】。如自然人纳税人名下存在“被投资企业”经营所得B表未申报,则弹窗阻断,纳税人应该要依据系统提示,完成经营所得B表申报后,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
四、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如需要补税的,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缴款。
(1)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另外的收入。
(2)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8条。
收入总额: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出售的收益、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别的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4条第2款。
1.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别的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6.不得重复扣除支出:税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7.个人或家庭费用与生产经营应分别核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8.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9.存货成本扣除: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依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转让资产成本: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9-20条。
1.成本费用: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1-1.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公司制作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1-2. 公司制作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详细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亏损: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6条和第14条。
1.工资支出: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专项扣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薪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费:除个体工商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5.利息支出: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汇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代他人负担的税金: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其他费用: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2.固定资产租赁费: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5.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6.公益性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7.赞助支出: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扣除。
18.为研发购置的仪器设备: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9.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15、21-39条。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有综合所得需选择其一减除、不得重复。
2.工资支出:(1)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15条第2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2-5条。